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杞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 2018 免费版标准的杞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

杞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 2018 免费版软件截图
  • 授权方式:免费软件
  • 软件类型:国产软件
  • 软件语言:简体中文
  • 软件大小:6 KB
  • 推荐星级:
  • 软件厂商:Home Page
  • 更新时间:2018-03-04 11:24
  • 网友评论:1  条
  • 运行环境:WinXP, Win7, Win8, Win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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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申请表大全 申请表模板 申请表格

杞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符合2018年最新的标准格式要求,并且支持高清打印,是一款不可多得的申请表,七达网小编这里欢迎各位有需要的赶快下载体验吧!

杞县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 2018 免费版

一、城乡医疗救助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强化政府责任,健全医疗救助机制,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强管理,改进服务,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出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坚持统筹协调,搞好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便捷,发挥医疗救助的救急救难作用;坚持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

(三)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筑牢医疗保障底线,形成以政府为主导,政府拨款、社会捐助和慈善援助等多种医疗救助资金的筹资渠道,加强医疗救助制度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达到平台共享、服务一体、监管统一,在全县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同步结算机制。

二、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方式、标准

(一)救助对象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4.城乡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城市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和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

5.农村0-14岁(含14周岁)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患儿疾病符合儿童急性淋巴细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诊断标准,且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血液系统2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90号)及《关于印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4个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91号)规定的适用对象。

(二)救助方式和标准

1.资助参合、参保

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当年资金筹集情况,代缴全部或部分资金,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城乡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门诊救助

(1)对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根据当年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按年度实行限额门诊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200元/人/年。

(2)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城乡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患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认定的门诊重症慢性病(门诊重症慢性病指慢性肾功能衰竭、脏器移植、恶性肿瘤、慢性糖尿病并发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阻塞性肺气肿、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心衰、结核病、精神病、红斑狼疮、股骨头坏死、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综合症),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且年门诊医疗费支出较大的对象,按年度实行限额门诊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200元/人/年。

3.住院救助

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救助对象在民政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费用和自付费用后,需个人承担的、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合理费用(以下简称合理医疗费用),按照一定比例实施救助。救助标准为:

(1)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按照80%的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元。

(2)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按4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2000元。

(3)城乡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城市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和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患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疗,且自付费用较高、影响其基本生活的,按3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2000元。

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需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内脏器官移植;严重烧伤(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3度烧伤);暴发性肝炎(大部分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心肌梗塞;系统性红斑狼疮。

(4)农村0-14岁(含14周岁)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救助。按照《河南省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实施方案》所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①因违法犯罪、自杀、他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②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③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和赔偿责任的费用;④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⑤超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目录所发生的费用;⑥急性白血病患儿因初治诱导缓解治疗未达到完全缓解或其它原因退出临床路径后再次住院的。

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医疗救助,但各类对象年内享受医疗救助金额不得超过最高救助限额。

三、城乡医疗救助程序和结算方式

(一)资助参合、参保

资助参合、参保的对象由县民政部门审核认定。每年乡镇、街道办事处及产业集聚区民政所将认定的对象报送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会同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医保中心统一办理资助参合、参保手续,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城镇居民医保卡》。资助资金专账拨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

(二)门诊医疗救助

门诊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管理方式和标准。民政部门将在册的农村分散、集中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低保对象花名册和电子文档提供给定点医疗机构、城乡低保对象中患常见病、慢性病的以卫生部门批准的特殊慢性病为主,作为定点医疗机构核实救助对象身份和计算救助标准的依据,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看病的经定点医疗机构核实无误后,即可享受门诊救助。

(三)住院医疗救助

1.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在民政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办理入院手续后3天内凭患者入院通知书、户口册、身份证、五保证(低保证)等有效证件到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后,由县民政部门向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医疗救助通知。出院时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份,救助金由定点医院垫付,定期与民政部门结算。

2.医疗救助对象因治疗需要转诊至非民政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定点医院提出转院意见,出具转诊证明,报县民政部门核准备案,方可转院治疗。转院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患者出院后持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单据到当地合作医疗单位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进行结算,结算后持结算单、转诊证明、疾病诊断书、住院证明及相关证件,到县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未经民政定点医院、民政部门批准,异地住院医疗费不予救助。

3.民政定点医疗机构每季末将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同步结算报表,分别报县民政部门、新农合办、医保中心进行核审,核审无误后与县民政部门结算垫付费用。

四、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救助资金筹集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上级拨款、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补助资金、慈善和社会捐赠及医疗救助资金所形成的利息收入等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基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负担。

(二)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

医疗救助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缴纳的参保、参合费用和补助对象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用于卫生保健与健康体检。

(三)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

医疗救助基金要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社〔2004〕1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财社〔2005〕39号)规定,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五、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和管理

(一)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确定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须持有合法行医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民政局、卫生局审查合格,方可作为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

(二)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责和管理

1.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救助协议的要求和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按照县民政局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开展医疗救助服务工作。

2.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应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加强对救助对象治疗、用药的管理,保证救助对象及时就医、合理用药,基本治疗、用药应符合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并将救助对象的住院床位严格控制在普通床位,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3.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在实施医疗救助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严把医疗救助关,建立针对救助对象的治疗、用药明细台账,并与民政部门建立定期审核结算机制。定点医疗机构每季末必须将救助人员的救助花名册及相关资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拨付到相应定点医院。

4.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应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定期、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不按规定目录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民政救助基金不予结算。建立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六、组织与实施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城乡医疗救助队伍建设,增加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财政部门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

民政局为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审批机构;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为监督配合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医疗救助的审核、申报工作;村(居)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医疗救助对象的调查、核实工作。

(一)民政部门的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城乡医疗救助的政策;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乡(镇)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编制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及资金的管理发放;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并及时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协调和监督;负责部门之间有关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综合协调。

(二)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医疗救助基金预算和医疗救助工作经费,研究制定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同时,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卫生部门的工作职责。负责做好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管理工作及县内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协调和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做好民政与卫生医疗机构之间的综合协调。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

(五)严格执行公示制度,村(居)委员会要定期将救助对象基本情况在村(居)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乡镇(办事处)要公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情况并设立投诉电话,县区民政部门要公开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定期对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回访,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六)民政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不遵守协议和管理规定,导致管理混乱、服务质量低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民政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七)救助对象不遵守管理规定,弄虚作假或虚报冒领的,经查实,除追回损失资金外,取消其当年救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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